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动态讯息 > 社科视窗

李迎生:探索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时间:2020/10/13 16:48:51|点击数:

  2020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我国反贫困事业将进入以解决相对贫困为重点的新时期。为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与解决绝对贫困相比,解决相对贫困的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因此,解决相对贫困需要经历一个更长的历史时期,建立长效机制是解决相对贫困的前提性、关键性举措。

  建立健全社会流动机制

  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新时代人民需要的新变化必然带来脱贫标准的相应提高。相对于由物质财富匮乏造成的绝对贫困问题,相对贫困则是对特定参照群体而言的,绝对贫困基本消除后,相对贫困长期存在。相对贫困与低收入相联系,在基本生存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部分群体由于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治理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自我发展潜能较低,在收入分配、自我权利维护等方面尚需加强,相对贫困于是难以避免。因此,建立开放包容、公平合理的经济社会机制是解决相对贫困的当务之急

  第一,建立更加注重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解决相对贫困的基础机制。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有关研究表明,我国目前还存在一定比例的低收入人口,因此,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意义重大。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发展社会保障、社会服务事业,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对解决相对贫困至关重要。

  第二,建立开放包容的社会流动机制、政治参与机制是解决相对贫困的保障机制。出台更具包容性的社会政策,建立开放包容的社会流动机制在当前形势下显得十分迫切。同时,相关的社会政策还需重点关注对下一代的教育、培训,提升相对贫困人口社会流动的动机和能力。

  构建多层次反贫困体制

  新时代脱贫攻坚需要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构建从中央到相对贫困个人、家庭的反贫困体制机制

  宏观层次指的是从中央到地方(县、市、区)反贫困体制的重构、反贫困制度的顶层设计及反贫困事业的整体协调。中观层次主要涉及乡村(社区)层面的反贫困制度、机制建设,主要包括如何以乡村振兴为抓手,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完善城乡统筹发展的体制机制,推进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微观层面是针对相对贫困个人、家庭的反贫困制度、机制的构建,如何提升相对贫困人口自主发展的动机与能力是推进这个层面制度政策改革创新的关键。

  宏观层次应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反贫困面临的新形势建立一体化运作的反贫困管理体制,尽快出台以解决相对贫困为重点的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和地方层面的行动规划。今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以及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等反复强调要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协调落实上述文件和指示精神,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需要,是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的要求,也是各级政府反贫困主管机关的职责。

  中观层次涉及新时代的反贫困以什么为抓手的问题。2020年以前的反贫困,由于区域性整体性贫困的长期存在,贫困县(区)是基本抓手,到了精准扶贫时期,乡村(社区)也成为抓手之一。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后,贫困县将全部摘帽,区域性整体性贫困将得到解决,但脱贫的基础还不稳固,相对贫困依然突出,乡村(社区)成为这个阶段反贫困的基本抓手。因此,新时代的反贫困应当以乡村(社区)为抓手,推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配合宏观层面完善城乡统筹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推进新型城镇化,推动实现乡村振兴。总之,乡村振兴应当解决基础薄弱乡村的内生动力和能力建设问题,实现内源性发展,并通过乡村振兴带动乡村面貌的改变及相对贫困的整体解决。

  微观层次应在健全反贫困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相对贫困人口自主发展的动机激发、能力提升机制,应以扶志(激发动机)、扶智(提升潜力)为核心,推进这个层次反贫困制度政策的改革创新。宏观层面的整体协调、中观层面的乡村振兴等对解决全局意义上的相对贫困至关重要,但是如果没有微观层面相对贫困人口、家庭的配合,相对贫困问题也不可能最终解决。构建扶贫开发与社会救助有机结合的积极社会救助制度,聚焦动机、能力建设出台针对相对贫困家庭、社会救助人口特别是其后代的倾斜性教育、健康、培训、就业促进政策,是这个层次反贫困制度建设的方向和重点。

  建立多元共治的贫困治理体系

  解决相对贫困,推进乡村振兴,关键在落实。贫困治理的执行机制建设是落实党和政府解决相对贫困大政方针的“最后一公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社会治理共同体,对新时代贫困治理的执行机制建设具有重要启示。结合相对贫困治理和乡村振兴,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社区)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多元合作的贫困治理体系,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解决相对贫困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突出特点、显著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扶贫工作要五级书记一起抓。其中村(社区)级书记是贫困治理最基层、最前沿的一级书记。精准扶贫时期实施的是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实践中,市县党委有针对性地选配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担任贫困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并根据贫困村的实际需求,精准选配村第一书记,精准选派驻村工作队。新形势下,这种工作机制可以根据形势变化经过必要调整后继续保持一段时间,以实现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的顺利衔接过渡。近年来,村级组织负责人党政“一肩挑”制度的实施弥补了既往制度的不足,具有强化党组织领导权威、促进村民自治有效实现、提升贫困治理效能、推进乡村振兴的制度优势。

  社会协同指的是市场主体(企业)、社会组织、志愿组织、慈善机构、基金会、社会热心人士等各方面社会力量与当地党委、政府、乡村(社区)的协同。这里的社会主体既包括当地的社会力量,从精准扶贫的实践看,也更多地涉及其他地方的社会力量。社会力量的有效协同为贫困地区带来了物质、资金、人才、技术等各方面资源,是夺取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胜利的基本经验之一。后脱贫攻坚时代,应当借鉴这一经验,并使之发扬光大。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治理相对贫困、推进乡村振兴,基础薄弱乡村、低收入人口的自主发展动机、能力建设是瓶颈,引进、培育一批专业性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工作组织,对于解决这个问题非常必要。社会协同可以通过构建一些符合当地实际的机制加以推进,社会工作通过“三社联动”机制协同当地贫困治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

  建立多主体合作共治的贫困治理体系所要解决的是贫困治理实施中多元主体参与协作的问题。在县乡党政领导、村级两委具体负责、社会协同下,需要发挥村民的积极性,只有在公众广泛参与的前提下,多元合作对有效推进贫困治理、实现乡村振兴才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整体意义上的乡村发展振兴,还是相对贫困家庭、人口个体层面的内生动力激发、能力提升,都需要有关部门实际了解村民的真实意愿、资金需求、项目实施、人员配置等。此外,还应对乡村脱贫攻坚的成效进行科学的监测评估,并合理规划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教授)

来源/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任编辑:代丽